公司董事长和执行董事存在多方面区别,董事长通常存在于设有董事会的公司,是董事会的负责人;执行董事则是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行使董事会职权的职务。二者在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任职公司规模等方面均有不同。
从产生方式来看。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先通过一定的程序被选举出来,然后董事会成员再从这些成员中选举出董事长。而执行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时,可以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会直接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来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职责权限有所不同。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等。董事长在董事会中起到领导和协调的作用,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执行董事由于替代了董事会的职能,其职责范围更广,除了具有类似董事长的部分职责外,还需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
任职公司规模也有差异。董事长一般存在于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这类公司通常需要一个较为复杂的治理结构,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核心人物,有助于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执行董事多见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为了简化管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不设立董事会,而是由执行董事来履行董事会的职责。
在权力制衡方面。董事长虽然处于董事会的核心地位,但要受到董事会其他成员的制约,重大决策需要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而执行董事权力相对集中,因为其一人行使董事会职权,在决策过程中受到的内部制衡相对较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