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强制执行后,可通过履行执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提出执行异议并获支持、申请终结执行等方式解除执行。
当面临强制执行时,若想解除执行,有多种途径可尝试。
履行执行义务: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按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全面地履行。比如,若判决要求偿还债务,就足额偿还本金、利息及可能产生的迟延履行金等费用。一旦履行完毕,执行法院会根据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终结执行程序。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和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作出变更。例如,原本要求一次性还清欠款,通过协商可变更为分期偿还。达成和解协议后,将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经法院审查认可后,执行程序会暂时中止。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终结。
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比如,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终结执行: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等。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会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