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里,借条上的担保人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首先要明确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当借条约定为一般保证时,只有在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乙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在甲确实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借条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未还款时,乙既可以向甲追讨,也可以直接要求丙还款,丙不能以先找甲为由拒绝。
担保人还有一些附随义务。比如,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担保人有义务如实向债权人提供与保证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在保证期间内,要按照约定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