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爆炸物的行为。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买卖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买卖手榴弹三枚以上的;非法买卖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等情况。
不过,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单位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量刑,包括买卖爆炸物的数量、用途、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悔罪表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