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可根据病情和工作年限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等权益;若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相应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医疗期内,职工可享受相应待遇。国企通常会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职工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需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
如果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企业需要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若对企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沟通。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职工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