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奉为“帝王条款”。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和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基于股东和公司都能诚信履行各自义务的假设。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通过转移公司资产、过度控制公司等行为逃避债务时,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纠正,以维护市场交易的诚信环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法理依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股东依法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资产收益权等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越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如果股东为了个人私利,过度操纵公司,使公司成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这就是对股东权利的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权利滥用行为,确保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司法也不例外。公司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但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使失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如果不适用该制度,股东可以随意滥用公司人格,那么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和股东的信用状况,这无疑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对股东的不当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促使股东依法经营,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