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都与原合同相关,目的都是对合同进行调整,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补充协议是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新内容,不改变原合同主要条款;变更协议则是对原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替换,改变了原合同的部分内容。二者的联系在于都是对原合同进行补充或调整的协议形式,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从定义和性质来看,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补充约定的协议。它是原合同的延伸和扩展,并不否定原合同的效力和主要内容。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原合同未对房屋内家电的维修责任作出约定,双方后续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由房东负责维修,这就是典型的补充协议。而变更协议是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或替换,使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原本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一个月后,后来因特殊情况签订变更协议将交货时间推迟到两个月后,这就改变了原合同的关键条款。
从签订目的方面分析,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使原合同更加完善、具体,填补合同漏洞,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它通常是在原合同签订时考虑不周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变更协议的目的则是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满足当事人新的需求或解决原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当事人需要对合同价格、履行方式等进行变更。
再次,从对原合同的影响来看,补充协议不会改变原合同的主要结构和核心内容,只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条款,原合同与补充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体系。变更协议会直接改变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被变更的条款失去原有的效力,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二者的联系也十分紧密。它们都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成立。并且都要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无论是补充协议还是变更协议,都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者都对合同的最终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共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