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孩子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材料,包括收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书证等,以证明对方存在阻止探视的行为。
在遇到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时,以下是一些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
视听资料方面:一是拍摄视频。在尝试探视孩子时,可以用手机等设备全程拍摄自己前往探视的过程,比如到达约定地点、与对方沟通的场景等。若对方明确拒绝探视,视频能直观记录这一过程。二是录制音频。在与对方沟通探视事宜时,若不方便拍摄视频,可悄悄录制音频,记录对方拒绝探视的言语和态度。这些视听资料要保证原始性和完整性,不能进行剪辑或修改。
证人证言方面:可以寻找了解情况的证人。比如邻居,若邻居看到过探视受阻的情况,他们的证言能增加证据的可信度。还有居委会工作人员,如果曾就探视问题进行过调解,他们也能作为证人提供相关情况。在获取证人证言时,最好让证人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可能的查证。
书证方面:第一,聊天记录。与对方关于探视问题的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是重要的书证。其中对方明确拒绝探视安排的内容可以截图保存下来。第二,通话记录。可以去电信运营商处打印与对方沟通探视事宜的通话记录,结合之前录制的音频,能更有力地证明双方就探视问题进行过交流且对方拒绝。第三,报警记录。若探视受阻情况较为严重,甚至引发冲突,报警后警方会有出警记录,这份记录也是非常有效的书证。
收集证据时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在法律程序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