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住房的认定主要依据“认房又认贷”原则,即既看家庭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也看贷款购房记录,同时不同地区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在房地产领域,二套住房的认定有着较为明确的标准和考量因素。“认房又认贷”的通用原则。“认房”指的是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中,包括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统里,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若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购房就可能被认定为二套房。“认贷”则是指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借款人的贷款记录。如果已经有过住房贷款记录,不管该贷款是否结清,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可能被认定为二套房贷款。
例如,小李之前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子,贷款已还清,现在想再买一套房,按照“认房又认贷”原则,此次购房就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又如,小张家庭名下有一套全款购买的房子,没有贷款记录,现在打算贷款再买一套,同样会因“认房”被认定为购买二套房。
不过,不同地区对于二套住房的认定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城市执行严格的“认房又认贷”,而有些城市可能只“认房”或者只“认贷”。比如,某些城市可能规定只要名下无房,即便有过贷款记录,再次购房仍按首套房认定;还有些城市在特定时期为了鼓励住房消费,会适当放宽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离婚后购房的认定也较为复杂。部分地区规定,离婚一年内购房,若原家庭有住房贷款记录,即使名下无房,也可能按二套房政策执行。二套住房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当地具体政策来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