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门面转让协议需明确双方信息、转让标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转让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且协议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或进行公证。
一、明确协议双方信息协议中要清晰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身份准确无误,这是协议有效的基础。
二、详细描述转让标的对门面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门面的位置、面积、用途、相关配套设施等。如门面位于某街道具体门牌号,面积为多少平方米,是用于经营餐饮还是零售等,同时要明确转让的是门面的经营权、租赁权还是所有权等。
三、确定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明确转让的总价格,以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例如,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几日内支付定金,剩余款项在办理完相关转让手续后多长时间内付清,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
四、规定转让手续办理如果涉及到门面租赁权的转让,要明确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受让方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取得房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若涉及经营权转让,要约定办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的责任和时间节点,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五、约定违约责任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比如,若转让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门面或协助办理手续,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转让款项,又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还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协议的生效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生效时间可以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在签订协议前,双方最好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如有必要,可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一些重要的协议,还可以进行公证,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