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的行为表现、取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至关重要。从行为人的申请贷款行为来看,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产权证明、财务报表等,以此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这往往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表现。例如,行为人虚构自己拥有大量固定资产,提供虚假的产权证书,让金融机构误以为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而发放贷款,这种故意虚构事实的行为就很可能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
取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也是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如赌博、炒期货等高风险且难以控制的领域,而不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导致贷款无法偿还,这可以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这种行为表明行为人并没有将贷款用于能够产生稳定收益以偿还贷款的途径,而是采取了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贷款资金。
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的表现也能反映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故意躲避金融机构的催收,隐匿行踪、转移资产等,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相反,如果行为人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努力筹集资金还款,即使最终无法完全偿还贷款,也不能轻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本身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大量贷款,并且没有合理的还款计划,那么其非法占有目的就较为明显。对于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不能仅凭单一的行为就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