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官司打输了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或相关合同中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通常遵循“谁聘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在离婚官司里,无论最终判决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当事人委托律师所产生的费用一般都由委托方自己负担。这是因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基于自身的需求和意愿聘请律师,律师费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成本。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由哪一方承担,那么在打官司时就会按照该约定来执行。例如,双方约定若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诉讼,过错方需承担无过错方的律师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方聘请的律师在官司中没有达到预期的全部诉求,但只要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形,过错方仍要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虽然目前法律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律师费承担问题没有普遍的强制性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或个别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公平、合理等原则,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某些地区在涉及家庭暴力等情形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可能会酌情判决过错方承担一定比例的无过错方的律师费。
在离婚官司中,律师费的承担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