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胜诉后,律师费用一般由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中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不过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则按照约定或规定处理。
在通常情况下,我国对于律师费用的承担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是委托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那么相应的律师费用就由该委托方自行负担。这是因为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其服务成果主要是为委托方争取利益,所以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是较为合理的。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了相关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在离婚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用由哪一方承担,那么在起诉离婚时,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例如,双方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承担无过错方的律师费用,当无过错方胜诉时,过错方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
另一方面,虽然目前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离婚案件中律师费用承担的特殊规定,但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不过这类规定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领域,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少见。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关注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一般不会主动对律师费用的承担进行判决,除非有明确的约定或法律依据。所以,当事人在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以及如何承担律师费用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