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请再审和申诉在性质、主体、受理机关、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再审是一种诉讼程序中的法定救济途径;申诉更多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
从性质上看,申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依据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它不仅是一种诉讼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
主体不同。申请再审的主体一般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申诉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除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公民对生效裁判也可以提出申诉。
受理机关有别。申请再审通常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则较为多样,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效力不同。申请再审一旦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启动再审程序。而申诉只是一种请求,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再审需要由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
期限规定不同。申请再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申诉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当事人或其他申诉主体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诉。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和申诉虽然都与对生效裁判的救济有关,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