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和重伤中间不存在其他法定的伤害等级分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等级,不存在处于轻伤和重伤之间的伤害类型。
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判定人体损伤程度的重要依据。该标准将人体损伤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大类。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又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重伤一级是最严重的损伤情况,重伤二级相对重伤一级程度稍轻,但也对身体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例如,致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都可能被判定为重伤。
轻伤则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也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一级的损伤程度比轻伤二级更重一些,但总体来说,相较于重伤,对身体的损害程度要轻。比如,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就可能构成轻伤一级。
轻微伤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轻微伤对身体的影响相对更轻。在法律上,不同的损伤程度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责任。重伤通常涉及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轻伤在很多情况下也构成刑事犯罪,不过处罚相对重伤要轻;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涉及治安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并不存在处于轻伤和重伤之间的伤害等级分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