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一般情况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若前科构成累犯,会从重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犯罪人有前科时,要分不同情况看待。如果前科不构成累犯,法官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考虑。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也就是说,有前科意味着犯罪人再次犯罪,反映出其可能具有相对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法官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重判处刑罚,但具体从重的幅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前科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果符合累犯条件,法官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人从重处罚。例如,原本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由于构成累犯,可能会判处接近三年的有期徒刑。
最终的量刑还会结合非法捕捞的数量、种类、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