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签合同,需承担赔偿招标人损失的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招标成本、重新招标增加的费用、预期利润损失等。若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给招标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投标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是中标人参与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其目的在于约束中标人在中标后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当出现中标人不签合同的情况,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赔偿招标人的直接损失。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如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的费用等,这些都属于直接损失。由于中标人不签合同,导致招标人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招标,这会使得招标成本进一步增加,包括再次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组织评标等产生的费用,中标人需要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招标人的预期利润损失。招标人通过招标项目往往是期望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中标人不签合同可能会导致该项目无法按时开展,从而使招标人丧失了原本可以获得的利润。对于这种预期利润损失,在合理范围内,中标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签合同需要承担多方面的赔偿责任,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中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