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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司法鉴定程序怎么走

2025-11-12 06: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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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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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司法鉴定需经历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程序。

委托环节。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都可以委托鉴定。委托时要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方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目的、要求等事项。

受理阶段。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是否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然后进入初次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鉴定事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新的鉴定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原鉴定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就会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当出现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时,委托方可以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会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复核鉴定通常由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原鉴定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会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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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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