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拖着不离婚不联系,另一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若能联系上男方且男方愿意配合,可协议离婚;若男方不配合,则可选择诉讼离婚。
首先来说协议离婚。虽然男方拖着不离婚不联系,但如果能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男方,并且男方在沟通后愿意配合,双方可以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这包括对子女抚养问题,如孩子归谁直接抚养、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财产分割问题,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配;债务处理问题,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承担等方面达成共识。双方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无法联系上男方或者男方不愿意配合协议离婚,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起诉状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和理由。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即使男方不联系、不出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判决。不过,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离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和复杂的程序,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