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定金和订金各有特点,从保障交易和约束双方角度,定金相对更好,但需谨慎使用;若只是初步意向且想保留更多灵活性,订金更合适。
定金和订金虽读音相同,但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意味着定金具有惩罚性和担保性,对买卖双方都有较强的约束力。例如,购房者交了定金后不想买房了,定金通常无法退还;而如果开发商违约不卖房了,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所以在买房时,如果双方对交易达成了较为明确的意向,且希望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使用定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若购房者交付订金后不想买房了,在扣除合理费用后,订金一般是可以退还的;若开发商违约,只需原数退还订金给购房者,无需双倍返还。因此,订金的约束性相对较弱,更适合在购房者只是初步有购房意向,还未完全确定是否要购买该房屋时使用,能给予购房者更多的灵活性。
综上所述,买房时选择交定金还是订金,需要根据购房者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具体阶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