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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工伤认定后是否要下达恢复证明

2025-11-10 15: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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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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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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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工伤认定后通常需要下达恢复认定的证明或通知。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中止认定的情形。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当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是必要的,并且从规范行政行为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会下达恢复认定的证明或通知。这是因为工伤认定的中止和恢复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下达恢复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申请人来说,恢复证明能够让其明确知晓工伤认定程序继续进行,心里有底,清楚自己的权益保障进程。例如,职工在工伤认定期间涉及到民事纠纷诉讼,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当民事纠纷诉讼有了结果,工伤认定程序恢复,此时下达恢复证明能让职工及时了解后续安排。

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角度看,下达恢复证明是规范行政流程的体现。它可以清晰记录工伤认定的整个过程,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谨性。同时,也便于对工伤认定案件进行管理和监督。如果没有恢复证明,可能会导致程序上的混乱,也不利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救济。

所以,中止工伤认定后下达恢复证明是合理且必要的,有助于保障工伤认定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止工伤认定后是否要下达恢复证明(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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