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抗辩权、担保力度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来看,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的一般担保保证人,乙向丙借款到期未还,丙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责任,而是要先起诉乙,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乙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可以要求甲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同样的案例,如果甲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乙到期未还款,丙既可以要求乙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甲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这是其重要的权利保障。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满足债务到期未履行的条件,就要随时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
从担保力度来讲,连带责任担保对于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因为债权人可以直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用经过复杂的诉讼和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程序,能够更快速地实现债权。相比之下,一般担保由于有先诉抗辩权的限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过程相对复杂和漫长。
在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方面,二者虽然都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由于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追偿权行使的时机也有差异。一般担保保证人是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且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后进行追偿;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即可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