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可能是N,也可能是N+1,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N指的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1中的“+1”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及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经济性裁员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1的补偿情形。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那么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1”),再加上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N。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时就不是N或N+1的补偿方式了。所以,辞退员工具体是N还是N+1,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