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完字甲方拿走盖章一直不给,可先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要求甲方尽快盖章并返还合同;若协商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考虑向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当遇到合同签完字甲方拿走盖章一直不给的情况时,首先可以采取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与甲方进行积极沟通是很重要的第一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询问甲方盖章进度以及未返还合同的原因。可能甲方只是因为工作繁忙而耽搁了,通过友好的沟通提醒,也许能促使甲方尽快完成盖章并返还合同。在沟通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
如果沟通后甲方仍不配合,没有合理理由却一直拖延盖章和返还合同,那么可以考虑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例如,如果是商业合同,涉及到行业监管的,可以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如果是劳动相关合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监管部门有权力对这种不合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能够给甲方一定的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
在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需要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那么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等特点,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比如双方签字的合同文本复印件、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交易记录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
遇到合同签完字甲方拿走盖章一直不给的情况,要冷静处理,逐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