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合同无效后,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还需关注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涉及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房屋认购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购房者支付的定金、预付款等款项,开发商应予以返还。例如,购房者为认购房屋支付了5万元定金,当认购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开发商需将这5万元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如果合同无效是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开发商存在过错,购房者可能因信赖该合同而产生了一些费用,像为购房进行的咨询费、交通费等,开发商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购房者未仔细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资质,开发商也未充分披露房屋真实情况,双方对于合同无效都有一定过错,那么可能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失。
若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那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比如开发商和购房者恶意串通,以低价签订认购合同,损害了其他潜在购房者的利益,相关部门有权对涉及的财产进行处理。在处理房屋认购合同无效问题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