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是过失犯罪,并非故意伤害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可细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失火罪。该条款指出,过失犯前款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清晰表明了失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在仓库内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行为人应当预见到烟头可能引发火灾,但由于疏忽没有意识到这种危险,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行为人知道在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有危险,但自认为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就不会发生火灾,结果却未能避免火灾的发生。
而故意伤害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身体,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失火罪并不具备这种故意的主观心态,其重点在于行为人因过失导致了火灾的发生,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以,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与故意伤害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