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可从设立目的、法人类型、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区分。非营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特别法人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其设立目的多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促进农村集体发展等特殊事务相关。
一、设立目的不同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主要是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比如慈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等公益事业;各类行业协会一般是为了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且这类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而特别法人的设立目的具有特殊性。机关法人是为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像政府部门需要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为了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为了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二、法人类型不同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例如学校、医院等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各类商会、学会等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比如各级政府机关就是机关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三、法律规定不同在法律适用上,非营利法人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专门针对不同类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法规,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特别法人除了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外,还会涉及到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法律对特别法人的设立、运行、职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以上多方面的区分,可以较为清晰地辨别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