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主要在法律性质、承担责任、税收政策、设立条件等方面存在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一人独资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以公司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承担责任方面。一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需要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风险相对较小。
税收政策有别。一人独资公司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司盈利后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
设立条件不同。一人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宽松,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对出资方式的要求也较为灵活;一人有限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一人有限公司仍有一定的规范),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同时在公司登记时要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财务核算要求也不一样。一人独资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相对简单,没有强制要求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