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在定义、产生依据、债务关系、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诉讼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定义上看,连带清偿责任是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份额,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而连带保证责任是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产生依据不同。连带清偿责任的产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像共同侵权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则是基于保证合同产生,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关系有差异。在连带清偿责任中,各债务人都是主债务人,他们之间的债务是平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存在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区分,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性的债务,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条件也不一样。连带清偿责任中,只要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需要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并且要在保证期间内。
诉讼主体方面,在涉及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所有连带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而在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主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虽然都涉及多个主体对债务的责任承担,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法律事务中需要准确区分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