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阶段。起诉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证据材料则根据具体诉求准备,例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状况的证据等。一般来说,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阶段。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阶段。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小阶段。在审理前,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之后,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和好,原告撤诉;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以查明案件事实。
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