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想卖另一方不卖,通常需要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想卖的一方一般不能擅自出售,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了家庭重大利益等,法院可能会支持合理处分;若一方擅自卖房且第三人善意取得,另一方只能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一方想卖而另一方不卖时,双方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阐述各自的理由和需求,尝试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如果一方想卖房是为了投资更合适的房产,另一方担心投资风险,可以进一步探讨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等。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想卖的一方不能擅自出售。若擅自出售,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此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完成了产权登记,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则可以要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方的处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理。比如,为了支付家庭成员的重大医疗费用等家庭重大利益,法院可能会支持合理的处分行为。
如果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进行裁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财产的来源、使用情况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