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处理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倡导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情况最为了解,协商解决可以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达成符合双方利益的分配方案。例如,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对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分得的财产内容和数量。
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就需要借助法律途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一定的原则。照顾子女原则是考虑到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在财产分配上给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的倾斜。比如,在分配房产时,如果子女随一方生活,该方可能会获得房产的居住权甚至所有权,以保障子女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照顾女方原则是基于社会现实,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在传统家庭模式和社会就业等方面,女方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女方。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是指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这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对过错方的一种惩戒。
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也需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