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类型。
在我国《刑法》的体系中,犯罪类型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其特定的保护法益和行为特征。《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十大类。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是该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这一类别。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主要是针对那些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破坏国家对文物的管理活动,侵犯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的犯罪行为。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是国家重要的文物资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些珍贵的文物资源,扰乱了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该罪的设立旨在通过刑事制裁来保护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和历史传承。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刑罚。对于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的,根据不同的情节,会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重视,以及对这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