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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犯罪金额如何确定的

2025-11-07 06: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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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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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犯罪金额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主要包括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犯罪金额的确定是认定该犯罪及量刑的重要依据。赌资数额的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以及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例如,在传统的赌场中,现场查获的现金、筹码等都属于赌资范畴;对于网络赌博,玩家账户内的投注资金等也应计入赌资。如果是通过网络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确定。违法所得是指开设赌场行为人通过该犯罪行为所获取的全部违法收入。这包括赌场的场地费、台费、抽头渔利等收入。比如,赌场按每局赌博的一定比例抽取费用,这些抽取的费用累计起来就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正常的经营成本,以准确反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非法获利。

对于一些有组织的开设赌场犯罪集团,还可能涉及到共同犯罪金额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金额负责,而不仅仅是其个人实际分得的违法所得。例如,在一个多人共同开设赌场的案件中,所有成员共同参与赌场的运营,那么该赌场的赌资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都应作为共同犯罪金额来认定,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开设赌场犯罪金额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开设赌场犯罪金额如何确定的(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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