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完工结算工程款费用,可依据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工程质量等进行。一般有按已完成工程量比例结算、协商确定结算金额、通过造价鉴定确定等方式。
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结算工程款费用,有多种途径和方法。首先要查看合同约定,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工程未完工时的结算条款,那么通常应按照合同来执行。例如,合同可能规定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结合合同总价来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这种方式相对较为直接和明确,双方可以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对照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算。
若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已完成工程部分的质量是关键,如果质量合格,那么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或者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来确定结算金额。对于一些已经采购但还未使用的材料,也需要在结算中妥善处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由发包方接收这些材料并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或者由承包方自行处理。
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费用。造价鉴定机构会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使用的材料、人工成本等进行评估。鉴定机构一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相对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在进行造价鉴定时,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施工图纸、采购发票、施工记录等,以便鉴定机构准确核算。
还需要注意工程未完工的原因。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如资金不到位、变更设计等,承包方可能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损失,如窝工费、设备闲置费等。如果是承包方的原因,如施工能力不足、违规操作等,发包方可能会要求扣除相应的费用。工程未完工结算工程款费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