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后出结果的时间并不固定,一般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但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等特殊情况时,时间会相应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是正常情况下的审查起诉期限。不过,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案子在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要是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决定时间可以延长至十五日。速裁程序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对于一些情节相对简单、嫌疑人认罪的案件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如果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那么审查起诉的时间就会大大延长。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后具体多久出结果,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可能短至十天半月,也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更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