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延期时间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固定时长规定。一般在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通常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工伤伤残程度等情况的重要程序。根据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在60日内要出结果,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到90日。
这里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工伤职工的伤情复杂,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检查结果,比如某些疑难病症的诊断,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专家会诊、更精密的仪器检测等;或者涉及到多部位受伤,需要综合评估恢复情况等。
对于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同样,再次鉴定在正常情况下60日出结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到90日。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延期时间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把握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一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就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