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字通常需要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在我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所以,要给房产证加名字,一般是前往房屋所在地对应的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
之所以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此项业务,是因为房产证加名字本质上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内容的变更。房产证加名字意味着房屋产权的部分转移或者共有关系的变化,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进行登记、记载和管理。
在前往办理之前,需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首先要明确加名字的方式,常见的有加名方式包括赠与、买卖、析产等,不同方式所需的材料和办理流程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都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明、房产证、能证明加名原因的材料等。例如,如果是以赠与方式加名,可能需要赠与合同公证书;以买卖方式加名,则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可能还会进行实地查看、调查等程序。审核通过后,会将新的产权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房产证加名字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且要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和遵循相应的流程。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