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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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

2025-09-27 2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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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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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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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无效、主债权消灭、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共同借款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加重其责任、存在欺诈胁迫且债权人知情等情况下,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借款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基于该借款合同产生的共同借款责任也将不复存在。例如,借款用于非法的赌博活动,这种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共同借款人无需承担基于此合同的还款责任。

主债权消灭:当主债权因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混同、提存等原因而消灭时,共同借款人的责任也随之消灭。比如,债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还清了全部借款本息,此时主债权消灭,共同借款人自然不用再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已过:在存在保证性质的共同借款情形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共同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共同借款人的保证责任将被免除。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未行使权利,保证人的责任就会免除。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共同借款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加重其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共同借款人书面同意,对主合同的金额、期限等内容进行了变更,并且加重了共同借款人的责任,那么对于加重的部分,共同借款人不承担责任。

存在欺诈胁迫且债权人知情:如果共同借款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且债权人对此知情,那么共同借款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借款合同,从而不用承担责任。例如,有人威胁共同借款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字,而债权人知晓这一情况,此时共同借款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同借款人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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