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因合伙企业类型不同而有差异。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来了解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情况。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必须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而连带责任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例如,A、B、C三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不善产生100万元债务,而企业资产仅能偿还60万元,剩余40万元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A、B、C中任何一人或几人偿还全部40万元,偿还后该合伙人有权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比如,甲、乙、丙、丁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企业出现债务问题,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甲、乙需要用个人财产承担剩余债务的无限责任,而丙、丁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与企业类型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也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