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破坏树木应根据破坏程度、树木性质等不同情况,通过补种树木、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方式处理。
若施工过程中不小心破坏了少量普通树木,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及时补种同等种类、数量且符合相应规格的树木。这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基础方式,也是一种较为常见且合理的处理手段。同时,要对树木的所有者进行经济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树木本身的价值、因树木破坏而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等。
如果施工破坏的是城市绿化树木,根据相关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树木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破坏。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破坏树木的数量和情况处以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根据当地的具体法规来确定,旨在通过经济处罚的方式让施工单位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
若施工破坏的是古树名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况则更为严重。古树名木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施工单位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
为了避免施工破坏树木的情况发生,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对施工区域内的树木进行登记和评估。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尽量避开树木生长区域。若确实无法避开,应提前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获得合法的处理许可。这样既能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又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和树木资源。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