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证件,需要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明确补办结婚证的适用情况。结婚证遗失、损毁或者信息与现持有的证件信息不一致等情况,都可以申请补办。补办结婚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双方仍然维持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准备所需材料。通常需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相符。如果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还需要提供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一般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双方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如果无法提供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也可以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选择办理地点。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办,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按流程办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书需如实填写双方的基本信息、结婚登记情况等内容,并签字或按指纹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书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情况。对于符合补办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当场予以补发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补办结婚证一般来说能较快完成,方便快捷,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