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需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余额,税率一般为20%,但在中国,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果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成本价,得出的差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外资企业股东A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股权转让价为1000万元,而A当初取得该股权时的成本价为600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00 - 600 = 400万元。
在税率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按照上述例子,该外资企业股东A需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税额为400×10% = 40万元。
还需注意特殊情况。如果符合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可能会有更优惠的税率。并且,在计算过程中,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