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交税通常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等。
在股权转让交税过程中,不同的税种和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材料。对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是必须提供的,它用于准确申报个人因股权转让获得的所得应缴纳的税款。《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能清晰反映股东的变动情况,税务机关可据此了解股权转让的具体信息。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是关键材料之一,它详细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双方、转让价格、股权数量等核心内容,是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计税依据的重要依据。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用于确认双方的身份信息,确保纳税主体的准确性。
当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股权对应的企业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纳税人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这是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可能明显偏低,通过评估报告可以合理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纳税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低价转让股权的,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等证明材料。
如果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可能还需要提供财务报表、股权成本的相关凭证等材料,以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和应纳税额。为了顺利完成股权转让交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