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需依据相关标准,在治疗终结后,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流程包括委托、受理、检查诊断、作出鉴定结论等。
明确骨折伤残鉴定是一项严肃且专业的工作,其目的是确定因骨折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从而评定出相应的伤残等级。这对于伤者在民事赔偿、保险理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鉴定时机上,一般要求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对于骨折而言,通常需要骨折部位愈合、功能恢复到相对稳定的状态。例如,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后,内固定取出且伤口愈合良好,肢体功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训练后不再有明显改善时,就可以考虑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的选择也至关重要。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这些机构通常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和设备。可以通过法院指定、律师推荐或者自行在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选择。
鉴定流程方面,第一步是委托。可以由伤者本人、其近亲属、律师或者相关司法机关等进行委托。委托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影像资料(X光片、CT片等)、身份证明等。
第二步是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和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齐全、符合鉴定条件,就会受理该鉴定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书。
第三步是检查诊断。鉴定人员会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包括骨折部位的外观、活动度、肌力等,同时结合之前提供的病历和影像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对于下肢骨折,会检查伤者的行走步态、关节活动范围等。
第四步是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相关标准,对骨折导致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例如,脊柱骨折后遗留严重的脊柱畸形、影响身体平衡和功能,可能评定为较高的伤残等级;而手指骨折后经过治疗基本恢复正常功能,可能评定为较低等级或者不构成伤残。
鉴定机构会出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处理相关纠纷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