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之后依据新的鉴定结果确定赔偿事宜。
要明确重新鉴定申请的提起时间和途径。在不同的鉴定情形下,时间要求有所不同。如果是在公安交警处理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若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时,需要准备充分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比如,能够证明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材料,或者鉴定过程存在程序错误的证据等。
一旦重新鉴定申请被受理并得出新的鉴定结果,就可以依据新的伤残等级等鉴定结论来确定赔偿。在确定赔偿时,要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准确计算赔偿金额。之后,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