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可以被保全,但存在一定限制。
在法律规定中,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它本质上属于赔偿权利人的财产,从财产属性角度来看,具备被保全的基础。当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时,是可以对其进行保全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为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
人身损害赔偿金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它是对受害人因人身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偿,具有保障受害人基本生活、治疗康复等重要作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人身损害赔偿金进行保全时会非常谨慎。如果保全该赔偿金会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后续治疗等合理需求,那么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批准保全申请或者采取较为灵活的保全方式,比如只对超出必要生活费用、治疗费用等合理部分的赔偿金进行保全。例如,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大量的后续康复费用和生活费用来维持基本生活和身体恢复,此时若对其全部人身损害赔偿金进行保全,可能会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进行康复治疗和维持基本生活,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不会批准对全部赔偿金的保全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