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做伤情鉴定需要的材料包括委托书、病历资料、身份证明等,流程一般为委托、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首先来了解做伤情鉴定所需的材料。一是委托书,它是进行伤情鉴定的重要依据,通常由办案机关开具,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要求等内容。二是病历资料,涵盖了就诊时的各种记录,比如门诊病历,其中记录了患者初诊时的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等信息;住院病历则更为详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的各项检查报告、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这些病历资料能够全面反映伤者从受伤到治疗过程中的身体状况。三是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用于证明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确保鉴定对象的准确性。还可能需要提供与伤情相关的其他材料,例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材料有助于鉴定人员更全面地了解受伤的经过和情况。
接着看伤情鉴定的流程。第一步是委托,一般由办案机关,如公安机关等,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二步是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鉴定的条件。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鉴定机构就会受理该鉴定委托;若材料不完整,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第三步是鉴定,鉴定人员会对伤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身体的各项体征检查、必要的影像学检查等。同时,结合之前提供的病历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第四步是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根据检查和分析的结果,按照相关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这份鉴定意见将明确伤者的伤情程度,如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并且会在法律程序中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整个伤情鉴定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