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逃跑了无事故指的是驾驶人处于醉酒驾驶状态,在被发现或意识到可能面临检查时选择驾车逃离现场,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
在法律层面,醉酒驾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即属于醉酒驾驶。当醉驾者逃跑且没有发生事故时,其行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醉驾本身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逃跑这一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量刑时的一个从重情节。因为逃跑反映出醉驾者主观上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这种逃避执法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一因素,可能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在行政责任方面,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即使没有发生事故,醉驾逃跑的行为也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都会受到极大影响,逃跑过程中随时可能因为驾驶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