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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定金由谁收取合理

2025-11-02 15: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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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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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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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定金一般由接受居间服务并达成交易的一方交付,由合同的另一方即交易相对方收取较为合理,但也可根据合同约定由居间人代收、保管。

在居间合同中,定金的收取主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通常来说,当交易双方通过居间人的服务达成交易意向时,交付定金的一方往往是有购买或接受服务需求的一方,而收取定金的合理主体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相对方。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定金主要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约束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比如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购房者为了确保能够顺利购买到房屋,会向卖房者交付定金,此时卖房者收取定金是合理的,这一行为可以保障卖房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购房者随意毁约带来的损失,同时也促使购房者积极履行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由居间人代收定金的情况。这主要是基于交易双方的信任和实际便利考虑。当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信用状况不太了解,或者为了避免直接交付定金可能产生的风险时,会约定由居间人代收定金。居间人在其中起到了保管和监督的作用。在交易顺利完成时,居间人将定金转交给应收取的一方;若交易未能达成,居间人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定金。不过,居间人代收定金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妥善保管定金,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虽然一般由交易相对方收取定金较为合理,但在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居间人也可以代收定金,关键在于合同各方要明确约定定金的交付、收取、保管及处理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居间合同定金由谁收取合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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